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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3)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企业实地核查…………………………………………………………………………(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
4.4 审定和发证……………………………………………………………………………(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要求…………………………………………………………………………………(7)
5.1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2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9)
5.3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
5.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2)
6 证书和标志 ……………………………………………………………………………(23)
6.1 证书……………………………………………………………………………………(23)
6.2 标志……………………………………………………………………………………(25)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6)
8 收费 ……………………………………………………………………………………(27)
9 工作人员守则 …………………………………………………………………………(27)
10 附则……………………………………………………………………………………(27)
附件1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一览表……(28)
附件2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4)
附件3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46)


电线电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线电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线电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线电缆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电线电缆产品共划分为六个产品单元。
 (1)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以下简称架空绞线)
 (2)漆包圆绕组线
 (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4)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5)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6)架空绝缘电缆
申证单元、抽样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单元、抽样单元及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名称 抽样单元名称 执 行 标 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 
1 架空绞线 1 铝绞线 GB/T1179-1999 JL 
   钢芯铝绞线  JL/G1A、JL/G1B、JL/G2A、JL/G2B、JL/G3A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JL/G1AF、JL/G2AF、JL/G3AF 
  2 铝合金绞线  JLHA1、JLHA2 
   钢芯铝合金绞线  JLHA2/G1A、JLHA2/G1B、JLHA2/G3A、JLHA1/G1A、JLHA1/G1B、JLHA1/G3A 
   铝合金芯铝绞线  JL/LHA2、JL/LHA1 
  3 铝包钢绞线  JLB1A、JLB1B、JLB2 
   铝包钢芯铝绞线  JL/LB1A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JLHA2/LB1A、JLHA1/LB1A 
  4 钢绞线  JG1A、JG1B、JG2A、JG3A 
2 漆包圆绕组线 1 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2-1990
GB/T6109.7-1990 QZ(G)-1/155、QZ(G)-2/155
QZ-1/130、QZ-2/130 
  2 高强度缩醛漆包圆铜线 GB/T6109.3-1985 QQ-1、QQ-2、QQ-3 
  3 直焊性聚氨酯漆包圆铜线 GB/T6109.4-1988 QA-1、QA-2、QA-3 
  4 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 GB/T6109.5-1988 QZY-1/180、QZY-2/180 
  5 聚酰亚胺漆包圆铜线 GB/T6109.6-1988 QY-1/220、QY-2/220 
  6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圆铜线 GB/T6109.8-1989 QZN-1B、QZN-2B 
  7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圆铜线 GB/T6109.9-1989 QAN-1B、QAN-2B 
  8 18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GB/T6109.10-1990 Q(ZY/X)-1/180、Q(ZY/X)-2/180、Q(ZY/X)-3/180 
  9 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GB/T6109.11-1990 Q(ZY/XY)-1/200、
Q(ZY/XY)-2/200 
3 塑料绝缘控制
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GB9330-1988 KVV、KVVP、KVVP2、KVV22、KVV32、KVVR、KVVRP 
4 额定电压1kV
和3kV挤包绝缘电力
电缆 1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GB/T12706.1-2002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见附件3) 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2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3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5 额定电压6kV
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
电缆 1 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 GB/T12706.2-2002 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2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 GB/T12706.3-2002 YJV、YJLY、YJY、YJLV、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YJV42、YJLV42、YJV43、YJ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EV42、ELV42、EV43、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HEV42、HELV42、HEV43、H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6 架空绝缘电缆 1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GB12527-1990 JKV、JKLV、JKLHV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kV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JKYJ、JKLYJ、JKLHYJ
JKY、JKLY、JKLHY 
  2 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GB14049-1993 JKYJ、JKTRYJ、JKLYJ、JKLHYJ、JKY、JKTRY、JKLY、JKLHY、JKLYJ/B、JKLHYJ/B、JKLYJ/Q、JKLHYJ/Q、JKLY/Q、JKLHY/Q 
注:1、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全所有申请产品的型号、规格
 2、申请架空绞线单元的企业请按下面要求填写申请书的型号规格
第一抽样单元按标称截面填写
第二抽样单元按GB/T1179-1999标准中的规格号填写或按产品面积填写
第三、第四抽样单元按GB/T1179-1999标准中的规格号填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94718   68594897   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jxcpscb@126.com、cmif-zhl@mei.net.cn
 联 系 人:张京京  杨洁华  李燕霞  李建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凡申请架空绞线单元的企业,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供):
 凡申请架空绞线单元的企业,须按抽样单元提供代表样品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至少有一个抽样单元型式试验的规格为最大申请截面(或比申请的最大截面降低1~2个规格)。型式试验报告不需无须为全项检验,但必须包含总拉断力试验项目。
 具备做产品型式试验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自行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能够完成有关标准中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的检测装置及仪器设备(见表3-1)。
 3.9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抽样单元、产品型号、电压等级、芯数范围、截面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须提交全部已获得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抽样单元、电压等级、温度等级(漆包线)、芯数、截面范围、铠装类别、屏蔽类别);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并填写《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五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由于《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的标准已修订并实施,按有关规定对已取得以上两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即第1、4、5单元的产品)必须自觉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见表2)。
 自细则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取证的企业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含增加单元、增加规格、迁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如有)、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如有)、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架空绞线单元和漆包线单元需按本细则中3.78提供)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全许办[2005]50号文” 要求,填写待发证企业登记表,登记表中“明细栏”填写方式见表8;将申证材料装订成册(两套)后随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含电子版)报机械产品审查部;申请增加单元、增加规格的,还需上报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4.3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5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1 GB/T1179-199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第1号修改通知单 
2 GB/T6109.1-1990 漆包圆绕组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6109.2-1990 漆包圆绕组线 第2部分:155级改性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3-1985 漆包圆绕组线 第3部分:高强度缩醛漆包铜圆线 
 GB/T6109.4-1988 漆包圆绕组线 第4部分: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5-1988 漆包圆绕组线 第5部分:温度指数180的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 
 GB/T6109.6-1988 漆包圆绕组线 第6部分:温度指数220的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7-1990 漆包圆绕组线 第7部分:130级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8-1989 漆包圆绕组线 第8部分: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9-1989 漆包圆绕组线 第9部分: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0-1990 漆包圆绕组线 第10部分:18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GB/T6109.11-1990 漆包圆绕组线 第11部分: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3 GB9330-198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4 GB/T12706.1-2002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
补充技术条件(见附件3) 
 GB/T12706.2-2002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缆 
 GB/T12706.3-2002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3部分:额定电压30kV(Um=36kV)到35kV(Um=40.5kV)电缆 
5 GB12527-1990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6 GB14049-1993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7 GB/T2951-1997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8 GB/T3048-1994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9 GB/T4074-1999 绕组线试验方法 
10 GB/T4909-1985 裸电线试验方法 
11 GB/T3952-1998 电工用铜线坯 
12 GB/T3953-1983 电工圆铜线 
13 GB/T3954-2001 电工圆铝杆 
14 GB/T3955-1983 电工圆铝线 
15 GB/T17048-1997 架空绞线用硬铝线 
16 GB/T17937-1999 电工用铝包钢线 
17 JB/T8134-1997 架空绞线用铝-镁-硅合金圆线 
18 GB/T3428-2002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 
19 GB/T6108-2003 绕组线导体 
20 GB/T3956-1997 电缆的导体 
21 JB/T7599-1994 漆包绕组线绝缘漆 
22 GB/T8815-2002 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23 GB15065-1994 电线电缆用黑色聚乙烯塑料 
24 JB/T10260-2001 架空绝缘电缆用黑色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25 GB/T2952-1989 电缆外护层 
26 GB6995-1986 电线电缆标志识别 
27 JB/T8137-1999 电线电缆交货盘 
28 GB/T18380-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说明:
 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新的有效版本的标准(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许办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1~表3-5。
 
表3-1 企业生产架空绞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1  架空绞线  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绞线机
 铝包钢线连续挤压/连续包覆生产线(不生产铝包钢绞线,或者直接采购铝包钢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铝合金线时效设备(不生产铝合金绞线,或者直接采购铝合金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轧头穿模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拉丝模(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焊接设备(如果采用电阻对焊方式,应配备退火装置)
穿线管
并线模
机用线盘
交货用线盘 导体电阻测试仪
金属材料试验机
 线材卷绕试验仪
 附着性试验装置(生产含有镀锌钢线产品的,需配置)
 锌层重量试验装置(同4)
 蝶式引伸仪(生产含有钢、铝包钢线产品的,需配置) 
     型式试验的检测设备 
     1. 导体电阻测试仪
2. 精密天平
3. 1m游标卡尺
4. 恒温油槽
5. 金属材料试验机
6. 线材卷绕试验仪
7. 读数显微镜(铝包钢产品)
8. 扭转试验机(铝包钢产品)
9. 附着性试验装置
10. 锌层重量试验装置
11. 应力应变用蝶式引伸仪
12. 卧式拉力机(两夹具间距离不小于10m,500kN) 
 
表3-2 企业生产漆包圆绕组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2  漆包圆绕组线  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退火炉(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调漆釜(直接采购已调制漆的,可不配备)
漆包机
 拉丝模(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漆包模具(不采用模具法的,可不配备)
焊接装置
机用线盘
交货用线盘 导体电阻测试仪
伸长率测试仪
回弹角测试仪
软化击穿试验仪
 单向刮漆仪(生产0.250mm~2.500mm规格产品的,需配备)
恒温器
电压试验仪
卷绕试验装置
0℃~300℃烘箱
6倍~15倍放大镜
 漆膜连续性试验仪(生产0.05mm及以下规格的,需配备低压漆膜连续性试验仪;生产0.05mm~1.6mm规格的,需配备高压漆膜连续性试验仪)
 急拉断试验仪(生产1.000mm及以下规格的,需配备)
 剥离试验仪(生产1.000mm以上规格的,需配备)
 焊锡试验仪(生产直焊性产品,需配备)
 热粘合试验装置(生产热粘合或溶剂粘合产品的,需配备)
 ★耐冷冻剂试验装置(生产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线产品的,需配备)
 金属拉力试验机*
 4号粘度杯(企业自行调制漆的,需配备)
天平(同18)
秒表(同18)
微米千分尺 
 
 注:标有*的检测设备如果不具备,可以通过委托检验解决。
 1.按GB/T6109.5-1988和GB/T6109.11-1990标准,制造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即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和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的企业应按制造批量抽取样品进行试验。企业需具备耐冷冻试验装置,若无此检验设备,应提供近期由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包含耐冷冻试验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原件一份(企业实地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供)。
 2.企业制造上述两个单元的漆包线产品如果不在致冷系统用,企业在进行取证申请时,还须提供不用于致冷系统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涉及GB/T6109.5-1988和GB/T6109.11-1990标准制造非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企业的样品,不进行耐冷冻剂项目试验,检验报告相应说明:该产品为非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线,未进行耐冷冻剂项目检验。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可以不具备耐冷冻试验装置。所发证书注明“非致冷用”。
表3-3 企业生产塑料绝缘控制电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退火炉(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束线机和绞线机(直接采购导电线芯的,可不配备)
塑料挤出机
成缆机
 铠装机(未申请铠装电缆的,可不配备)
 钢带焊接机(同6)
 金属编织机(未申请屏蔽电缆的,可不配备)
印字机
 印字轮(采用喷墨印刷的,可不配备)
成缆机导线模具
机用线盘
交货用线盘 导体电阻测试仪
交流电压试验仪
非金属材料拉力试验机
削片机
冲片机
投影仪
火花机 

表3-4 企业生产额定电压1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产品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4  额定电压1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退火炉(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绞线机(直接采购导电线芯的,可不配备)
 塑料挤出机(生产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时必须具备化学交联机组或/和电子加速器或/和温水交联装置等设施)
成缆机
 铠装机(未申请铠装电缆的,可不配备)
 钢带焊接机(同6)
印字机
 印字轮(采用喷墨印刷的,可不配备)
机用线盘
交货用线盘 导体电阻测试仪
交流电压试验仪
 成盘电缆局放检测装置(生产6kV及以上产品的,需配备)
 热延伸试验装置(生产乙丙/硬乙丙橡胶和交联聚乙烯绝缘产品的,需配备)
200℃空气老化试验箱(同4)
 半导体电阻测试仪*(同3)
非金属材料拉力试验机
削片机
冲片机
投影仪 
注:标有*的检测设备如果不具备,可以通过委托检验解决。
表3-5 企业生产架空绝缘电缆(1kV、10kV、35kV)产品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5  架空绝缘电缆(1kV、10kV、35kV) 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退火炉(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绞线机(直接采购导电线芯的,可不配备)
塑料挤出机(生产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时必须具备化学交联机组或/和电子加速器或/和温水交联装置等设施)
成缆机(未申请多芯圆形电缆的,可不配备)
印字机
印字轮(采用喷墨印刷的,可不配备)
机用线盘
交货用线盘 导体电阻测试仪
交流电压试验仪
成盘电缆局放试验装置(生产10kV的3芯架空绝缘电缆产品的,需配备)
热延伸试验装置(生产交联聚乙烯绝缘产品的,需配备)
200℃空气热老化试验箱(同4)
绝缘电阻测试仪
非金属材料拉力试验机
削片机
冲片机
投影仪
拉力试验机(10t)* 
注:标有*的检测设备如果不具备,可以通过委托检验解决。

 5.3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电线电缆产品抽样规则
抽样原则
 抽取的样品应能代表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范围。技术含量高的、材料复杂的可以覆盖技术含量低的、材料简单的;电压等级高的可以覆盖电压等级低的产品等。每个抽样单元均应抽样。
抽样方法
 通常在生产厂抽取样品。一组样的样品应从同样条件下制造的同型号、同规格、同生产周期的合格品中(以下称抽样检验总体)随机抽取。抽样检验的总体应足够大,其数量为200米以上,漆包线一般是20筒以上。
抽样数量
 采用一次抽样。一组样由同型号同规格的2个单位产品(或称样品)组成,应从不同的盘、筒、卷上抽取,抽样数量见表4。
表4 一组样的组成和每个样品的具体数量要求
序号 产 品 类 别 单位产品
(长度/数量) 一组样
组成 备 注 
1 架空绞线 7m 2×7m  
2 漆包圆绕组线 1筒 2×1筒 大规格可以为100m,但包装不应影响产品质量,并便于检测。 
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30m 2×30m  
4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30m 2×30m  
5 架空绝缘电缆 30m 2×30m  

 5.4.1.2 代表样品
 第1单元:架空绞线
 本单元包含4个抽样单元:铝绞线、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和钢绞线。代表样品分别为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芯铝绞线和钢绞线。
 样品要求:
第1抽样单元申请范围包含钢芯铝绞线产品时,应抽取钢芯铝绞线产品。
至少有一组样(2个单位产品,下同)的规格为最大申请截面(或比申请的最大截面降低1~2个规格)。
 第2单元:漆包圆绕组线
 本单元包含9个抽样单元。
 样品要求:每一个抽样单元一个样品。样品应包括规格为最大申请规格(或比申请的最大规格降低1~2个规格);申请范围包括微细线时,应有微细线的样品;尽量抽取每个抽样单元中漆膜厚度最薄的产品。
只申请一个抽样单元的,申请规格中含<0.1mm微细线的,抽<0.1mm的微细线;申请规格中无微细线的,抽取最大规格段的样品。
只申请二个抽样单元的,微细线及最大规格段各抽取一个样品;申请规格中无微细线的,最小规格段及最大规格段各抽取一个样品。
申请三个以上抽样单元(含三个抽样单元)的,且涵盖大中小规格段的,应抽取微细线样品、最大规格段样品及漆膜厚度最薄的样品至少各一件,其余为任意规格的样品。
 第3单元: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样品要求: 
样品应抽取申请范围中结构比较复杂的产品。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屏蔽结构可以覆盖非屏蔽结构,铠装结构与屏蔽结构不能相互替代。
至少有一组样的芯数为申请的最多芯数,任意截面。
举例:
当申请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全部型号时,样品应是KVV32和KVVRP,其中有一组样的芯数为申请的最多芯数,任意截面。此时两组样可以是①KVV32 450/750 61×1.5(如申请的最多芯数为61芯);和②KVVRP 450/750 7×2.5。
 第4单元: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本单元包含3个抽样单元: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乙丙/硬乙丙绝缘电力电缆。
 样品要求:
乙丙/硬乙丙绝缘电力电缆可以覆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样品应包括铜、铝导体材料,各种绝缘材料(可覆盖的除外)。一组样的规格接近最大申请截面。另一组样的芯数为最多申请芯数,中等截面。当最多申请芯数为5芯时,样品为5芯结构电缆。
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
3kV电压样品可覆盖1kV电压样品。即申请3kV电压等级,必须有一组样品的电压为3kV。
 注1:接近最大申请截面定义如下:为申请的最大截面,或比申请的最大截面降低1~2个规格。
 注2:多芯电缆的中等截面定义如下:规格为申请的多芯电缆最大规格的1/4到1/3。
举例:
申请第1抽样单元除钢丝铠装外的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全部型号时,两组样可以是①VV、单芯、接近最大申请规格,如:VV 0.6/11×240(如申请的单芯电缆最大规格为300mm2);和②VLV22、5等截面结构、中等截面,如:VLV22 0.6/15×50(如申请的最多芯数为5芯,多芯的最大规格为185mm2)。
申请第2抽样单元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全部型号时,两组样可以是①YJLV、单芯、接近最大申请规格;和②YJV32、最多芯数、中等截面。
 当第1抽样单元和第2抽样单元的全部型号同时申请时,部分样品可相互替代。此时该2个抽样单元共两组样,可以是①VV、单芯、接近最大申请规格;和②YJLV32、最多芯数、中等截面。
 第5单元: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本单元包括2个抽样单元:6kV到30kV电力电缆和35kV电力电缆。
 样品要求:
乙丙/硬乙丙绝缘电力电缆可以覆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同一抽样单元高电压等级产品可以替代低电压等级产品。
样品应包括铜、铝导体材料,各种绝缘材料(可覆盖的除外)。两组样中至少有一组样的芯数为3芯,中等截面;一组样的规格接近最大申请截面。如:铠装电缆为3芯,中等截面;单芯无铠装电缆的规格接近最大申请截面。
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
举例:
申请第1抽样单元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全部型号时,两组样可以是①YJLV、申请的该抽样单元最高电压、单芯、接近最大申请规格;和②YJV32、3芯、中等截面。
申请第2抽样单元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全部型号时,两组样可以是①YJV、35kV、单芯、接近最大申请规格;和②YJLV32、35kV、3芯、中等截面。
 当第1抽样单元和第2抽样单元全部型号同时申请时,部分样品可相互替代。此时该2个抽样单元共两组样,可以是①YJV 35kV、单芯、接近最大申请规格;和②YJLV32、10kV、3芯、中等截面。
 第6单元:架空绝缘电缆
 本单元包括2个抽样单元:1kV架空绝缘电缆和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样品要求:
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抽样单元都应有样品。
第1抽样单元样品交联聚乙烯绝缘材料可覆盖聚乙烯绝缘材料、聚氯乙烯绝缘材料。
第2抽样单元35kV电压样品可覆盖10kV电压样品。
至少有一组样的规格接近最大申请规格。
 5.4.1.3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表5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抽样组织单位(盖章):                                     编号:
申请单位  电话(含区号)  
地    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 (盖章) 电话(含区号)  
地    址  传真  邮政编码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号,抽样单元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生产
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生产
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组
人员 姓名(正楷) 单位 电  话 
    
    
    
企业代表  职务   
样品送达
验收情况 样品封条:□完整□破坏;样品外层状况:□正常□有擦痕;
样品包装状况:□完整□破损;样品数量:□与抽样单相符□与抽样单不符。
验收人:验收日期: 
说    明 每个抽样单元填写一张,一张不够时,可增加。
此表一式五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随样品送检验机构;三份交省许可证办公室。
送样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
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判定规则
不合格、不合格品与不合格品率
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称为不合格。一般按质量特性的重要性或按质量特性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
 A 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称为A类不合格。
 B 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称为B类不合格。
 C 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称为C类不合格。
不合格品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一般可分为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和C类不合格品。
 A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B类和(或)C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
 B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B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C类不合格,但不包含A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
 C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C类不合格,但不包含B类和A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
不合格品率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称为不合格品率。
不合格品率的质量水平与不通过判定数
 参照GB/T 13264-91《不合格品率的小批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抽样表》及GB/T14437-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标准,不合格品率的质量水平定为:
 A类不合格品率的质量水平为2.5。样本量为2,不通过判定数为1。
 B类不合格品率的质量水平为4。样本量为1,不通过判定数为1。
 C类不合格品率的质量水平为20。样本量为2,不通过判定数为2。
判定抽样检验总体是否通过抽样检验
 由于不合格品可分为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和C类不合格品,只有当一组样中所有类别的不合格品数量都小于其相应的不通过判定数时,抽样检验总体通过抽样检验。也就是,当一组样中A类不合格品数量为零,且B类不合格品数量为零,且C类不合格品数量不大于1时,抽样检验才可通过。否则,抽样检验总体不通过。
 按表6判定抽样检验总体是否能通过抽样检验。
 表6
 抽样检验
总体通过 抽样检验总体不通过 
A类不合格品数量
B类不合格品数量
C类不合格品数量 0
0
0或1* 1
1

 *注:当一组样中1个样品符合相关标准,另1个样品为C类不合格品、且导致该样品为C类不合格品的C类不合格项数累计不大于2项时,抽样检验总体通过;当导致该样品为C类不合格品的C类不合格项数累计大于2项时,该抽样检验总体为不通过。
抽样检验结论
 当一组样中的样品无不合格品或仅有1个C类不合格品,且导致该样品为C类不合格品的C类不合格项数累计不大于2项时,抽样检验结论为:“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检验通过。”
 当一组样中的不合格品数量等于或大于不通过判定数时,抽样检验结论为:“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检验不通过。”
 5.4.2.2验项目和质量特性分类见表7-1~7-5。
表7-1 架空绞线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特性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合格分类 
  A B C 
1 组成绞线的各类单线根数   √ 
2 组成绞线的各类单线直径   √ 
3 表面质量   √ 
4 绞向   √ 
5 绞合节径比  √  
6 绞线均匀紧密性(绞合质量)  √  
7 截面积  √  
8 外径   √ 
9 单位长度质量   √ 
 硬铝线单线性能 
10 抗拉强度(绞后单线按绞前95﹪考核)   √ 
11 20℃时直流电阻率 √   
12 卷绕   √ 
 铝合金线单线性能 
13 抗拉强度(绞后单线按绞前95﹪考核)*   √ 
14 断裂伸长率   √ 
15 20℃时直流电阻率 √   
16 卷绕   √ 
 铝包钢线单线性能 
17 最小铝层厚度   √ 
18 抗拉强度(绞后单线按绞前95﹪考核) √   
19 1﹪伸长时的应力   √ 
20 断裂伸长率   √ 
21 20℃时直流电阻率   √ 
22 扭转   √ 
 镀锌钢线单线性能 
23 抗拉强度 √   
24 1﹪伸长时的应力   √ 
25 断裂伸长率   √ 
26 扭转  √  
27 锌层重量  √  
28 锌层附着性(4d~5d)  √  
29 卷绕  √  
30 镀层均匀性   √ 
*注:如铝合金线作为加强芯时,则抗拉强度为A类不合格。
表7-2 漆包圆绕组线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特性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合格分类 
  A B C 
1 漆包线外径   √ 
2 导体直径偏差   √ 
3 导体不圆度   √ 
4 漆膜厚度   √ 
5 电阻 √   
6 伸长率  √  
7 回弹性   √ 
8 卷绕   √ 
9 拉伸   √ 
10 急拉断   √ 
11 剥离纽绞   √ 
12 热冲击 √   
13 软化击穿  √  
14 刮漆   √ 
15 耐溶剂  √  
16 击穿电压 √   
17 漆膜连续性  √  
18 焊锡性  √  
19 耐冷冻性  √  
20 失重  √  
21 热粘合  √  
表7-3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特性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合格分类 
  A B C 
1 导体单线根数   √ 
2 绝缘厚度(平均厚度、最薄处厚度) √   
3 护套厚度(平均厚度、最薄处厚度)   √ 
4 铜带屏蔽重叠率   √ 
5 编织屏蔽密度   √ 
6 成缆方向和节距   √ 
7 铠装金属丝、带(直径、厚度、宽度)   √ 
8 内衬层厚度   √ 
9 电缆最大外径   √ 
10 f值   √ 
11 印刷标志检查   √ 
12 导体电阻 √   
13 绝缘电阻  √  
14 电压试验 √   
15 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   √ 
16 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   √ 
17 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  √  
18 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  √  
19 绝缘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  
20 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  √  
21 护套老化前断裂伸长率  √  
22 护套老化后抗张强度  √  
23 护套老化后断裂伸长率  √  
24 护套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  
25 热失重  √  
26 抗开裂  √  
27 高温压力  √  
28 低温卷绕  √  
29 低温冲击  √  
30 低温拉伸  √  
31 单根耐燃烧 √   

表7-4 1kV~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特性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合格分类 
  A B C 
1 导体检查(单线最少根数、单线最大外径)   √ 
2 绝缘平均厚度   √ 
3 绝缘最薄处厚度 √   
4 非金属护套厚度(平均厚度、最薄厚度)   √ 
5 金属护套厚度   √ 
6 铠装金属丝、带尺寸(直径、厚度、包带间隙/钢带宽度)   √ 
7 屏蔽结构和尺寸   √ 
8 金属屏蔽结构和尺寸   √ 
9 4h电压 √   
10 绝缘热延伸  √  
11 弹性体护套热延伸  √  
12 导体电阻 √   
13 局部放电 √   
14 弯曲试验后局部放电 √   
15 介质损耗角正切 √   
16 加热循环试验后局部放电 √   
17 冲击电压试验后工頻耐压 √   
18 半导电屏蔽电阻率  √  
19 环境温度下绝缘电阻常数  √  
20 导体最高温度下绝缘电阻常数  √  
21 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   √ 
22 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   √ 
23 绝缘热老化后抗张强度  √  
24 绝缘热老化后断裂伸长率  √  
25 绝缘热老化前后抗张强度变化率  √  
26 绝缘热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  
27 非金属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   √ 
28 非金属护套老化前断裂伸长率   √ 
29 非金属护套热老化后抗张强度  √  
30 非金属护套热老化后断裂伸长率  √  
31 非金属护套热老化前后抗张强度变化率  √  
32 非金属护套热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  
33 成品电缆段的附加老化  √  
34 ST2型PVC护套热失重  √  
35 绝缘高温压力  √  
36 非金属护套高温压力  √  
37 PVC绝缘和护套低温性能  √  
38 PVC绝缘和护套抗开裂  √  
39 EPR、HEPR绝缘耐臭氧  √  
40 弹性体护套浸油  √  
41 绝缘吸水(电压法、重量法)  √  
42 单根垂直燃烧 √   
43 黑色PE护套碳黑含量   √ 
44 XLPE绝缘收缩  √  
45 PVC绝缘热稳定性  √  
46 HEPR绝缘硬度  √  
47 HEPR绝缘弹性模量  √  
48 PE护套收缩  √  
49 老化前后绝缘屏蔽可剥离  √  
50 透水  √  
51 成品电缆标志、印刷标志耐擦   √ 

表7-5  1kV、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特性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合格分类 
  A B C 
1 导体直流电阻 √   
2 局部放电试验 √   
3 弯曲试验及随后局部放电试验 √   
4 tgδ与电压关系试验 √   
5 tgδ与温度关系试验 √   
6 热循环后局部放电试验 √   
7 弯曲试验及随后冲击电压试验 √   
8 交流电压试验 √   
9 4h交流电压试验 √   
10 绝缘厚度(平均厚度、最薄处厚度) √   
11 电缆外径   √ 
12 成品电缆表面标志、标志间距及其耐擦   √ 
13 绝缘电阻  √  
14 绞合方向及节距   √ 
15 导体单线根数   √ 
16 导体拉断力 √   
17 绝缘耐漏电痕迹试验  √  
18 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   √ 
19 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   √ 
20 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  √  
21 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  √  
22 绝缘老化前后抗张强度变化率  √  
23 绝缘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  
24 高密度聚乙烯绝缘熔体指数   √ 
25 绝缘粘附力(滑脱)试验  √  
26 交联聚乙烯绝缘热延伸试验  √  
27 热失重试验  √  
28 抗开裂试验  √  
29 高温压力试验  √  
30 低温卷绕试验  √  
31 低温拉伸试验  √  
32 低温冲击试验  √  
33 吸水试验(电压法、重量法)  √  
34 收缩试验  √  
35 热延伸试验  √  
36 绝缘耐候试验    
 0h~1008h抗张强度变化率  √  
 0h~1008h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  
 504h~1008h抗张强度变化率  √  
 504h~1008h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  
37 屏蔽结构检查   √ 
38 外半导电层剥离试验   √ 
39 承载绞线拉断试验 √   
40 耐磨试验  √  
41 不延燃试验 √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抽样单元、电压等级、温度等级(漆包线)、芯数、截面范围、铠装类别、屏蔽。“明细”栏具体填写方式见表8。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表8  电线电缆产品填写“明细”栏方式
单元序号 “明细”栏填写方式 
1 架空绞线
(1)铝绞线10~1500;钢芯铝绞线10~1250;防腐型钢芯铝绞线10~1250
(2)铝合金绞线10~1250;钢芯铝合金绞线10~1120;铝合金芯铝绞线16~1400
(3)铝包钢绞线4~200;铝包钢芯铝绞线16~1250;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16~1250
(4)钢绞线4~63 
2 漆包圆绕组线
(1)聚酯漆包铜圆线,130级、155级;1级、2级,0.0180~5.000mm
(2)高强度缩醛漆包铜圆线,1级、2级、3级,0.018~2.500mm
(3)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级、2级、3级,0.018~2.500mm
(4)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180级,1级、2级,0.018~2.500mm
(5)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220级,1级、2级,0.018~2.500mm
(6)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铜圆线,1B、2B,0.020~1.000mm
(7)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B、2B,0.020~1.000mm
(8)18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复合漆包铜圆线,1级、2级、3级,0.050~5.000mm
(9)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1级、2级,0.050~5.000mm 
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450/750V,2~61芯,0.5~10mm2,钢丝铠装,钢带铠装,屏蔽 
4 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1)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0.6/1kV,1~5芯,1.5~1000mm2,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2)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0.6/1kV,1~5芯,1.5~1000mm2,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3)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0.6/1kV,1~5芯,1.5~1000mm2,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5 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1)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交联聚乙烯绝缘,乙丙橡胶绝缘/硬乙丙橡胶绝缘),6-30kV,1芯、3芯,10~1000mm2,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2)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乙丙橡胶绝缘/硬乙丙橡胶绝缘),26/35kV,1芯、3芯,50~1000mm2,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6 架空绝缘电缆
(1)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1kV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1~4芯,10~240mm2
(2)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10kV,1~4芯,10~300mm2 
注:1. 第4单元中的4芯含3+1芯,5芯含3+2芯和4+1芯
 2. 第5单元括号中标注的产品从后往前覆盖,反之不能覆盖。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已获证产品的部分单元到期需换证的,应将全部已获证的所有产品单元同时换证,按本《细则》要求对所有单元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颁发新证书。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等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已获证的企业申请增加单元(含增加抽样单元)的,应按本细则第4.1条款提出增加单元的申请,提交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只对增加单元的产品按本细则第4条规定办理。
 6.1.3.2 已获证的企业申请增加规格的,应按本细则第4.1条款提出增加规格的申请,提交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只对增加规格的单元抽样,按第4.3条款进行产品检验,不再进行企业实地核查。
 注:6.1.3.3电线电缆产品原采用一个单元一张证书方式打印证书,企业申请增单元或增规格时,应将该企业的所有证书(包括正本、副本)一并收回,按一企一证的方式重新办理,有效期取原证书中最短有效期,保留该证书的证号。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企业申请更名、迁址和遗失补证时,应将原来的全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一并收回,按新的一企一证的方式重新发证。除迁址外,其他情况证书有效期不变。
 6.1.9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绝缘或护套的电线电缆产品,应当在产品外表面印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架空绞线和漆包线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证(铭牌)或最小包装上印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函《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规定的标准(见本实施细则表9),由企业在样品送达后、检验开始前向检验机构交付。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则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表9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单元
名称 抽样单元序号 产 品 名 称 检 测 费 用
(元/两件样品) 
1 架空
绞线 1 铝绞线、钢芯铝绞线、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2000 
  2 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合金芯铝绞线 2000 
  3 铝包钢绞线、铝包钢芯铝绞线、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2500 
  4 钢绞线 1600 
2 漆包铜圆线 1 聚酯漆包铜圆线 1060 
  2 高强度缩醛漆包铜圆线 990 
  3 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190 
  4 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5 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 3750 
  6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铜圆线 990 
  7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060 
  8 18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1060 
  9 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3750 
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250 
4 1kV和3kV电力电缆 1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660 
  2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860 
  3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4860 
5 6kV到35kV电力电缆 1 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 单芯5330
三芯 10660 
  2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 单芯6400
三芯12800 
6 架空绝缘电缆 1 1kV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2 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12300 
    ★注:涉及漆包铜圆线的GB/T6109.5-88、GB/T6109.11-90抽样单元非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线产品的样品不进行耐冷冻剂项目试验,其检验费用:1060元/两件样品。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军工路1000号
 邮政编码:200093
 电    话:021-65494605
 传    真:021-65490171
 联 系 人:袁百奋毛阿兴
 电子邮箱:shticw@online.sh.cn
 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84470278,84470282,84470283
 传    真:025-84470278,84470282
 联 系 人:戴京生  周志玉  鲍振宇
 电子邮箱:sj_dx@vip.163.com
 3.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70号
 邮政编码:430015
 电    话:027-85808150,85787120,62638181
 传    真:027-85795691
 联 系 人:金群
 电子邮箱:jinqun999@163.com
 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32170
 传    真:0311-83010654
 联 系 人:胡伟,徐学奎
 电子邮箱:hbszjyxls@163.com
 5.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9号
 邮政编码:110004
 电    话:024-23921295
 传    真:024-23996587
 联 系 人:周晓明,刘伟
 电子邮箱:lnzly@online.ln.cn
 6.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6号
 邮政编码:510330
 电    话:020-89232821,89232116
 传    真:020-89232696,89232980
 联 系 人:卢圣杆,刘惠葵
 电子邮箱:dx@cest.cn
 7.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0371-63318921,63318996
 传    真:0371-63318985
 联 系 人:马连宏  贺明志
 电子邮箱:mlho@public2.zz.ha.cn
 8.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76,88118773
 传    真:0531-88118790
 联 系 人:林蓝波  于卫华  田国英  刘玉珍
 电子邮箱:zjsdqs@163.com
 9.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17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951269,89232162
 传    真:023-67952167
 联 系 人:秦勇
 电子邮箱:cqsiipq@sohu.net
 10.浙江省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质量检验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759,85022376
 传    真:0571-85020577
 联 系 人:顾航  陈洪波(13388618798)
 电子邮箱:guhang2004@tom.com  fychenhb@hotmail.com 
 1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010-84623945
 传    真:010-84654179
 联 系 人:孙璐
 电子邮箱:scb@bqi.gov.cn
 1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02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白云岗
 电子邮箱:yungang@vip.sina.com
 1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5350641
 传    真:0731-5557071
 联 系 人:刘平
 电子邮箱:liuping@hn315.gov.cn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邮政编码:830002
 电    话:0991-4682248
 传    真:0991-4686070
 联 系 人:王小伟
 电子邮箱:xjzjs@xj.cninfo.net  700302568@sohu.com
 15.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86638594
 传    真:028-86638594
 联 系 人:韩全国
 电子邮箱:ycy2000@sina.com
 16.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北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85535379
 传    真:029-83117204
 联 系 人:高宏星
 电子邮箱:gaohx2002@yahoo.com.cn
 17.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政编码:230022
 电    话:0551-3432454,3423361
 传    真:0551-7118486,3423361
 联 系 人:巫绪康
 电子邮箱:wuxvkang@etang.com
 18.上海市机电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上海市万荣路918号
 邮政编码:200072
 电    话:021-56653410,56652624
 传    真:021-56653410
 联 系 人:周申玉
 电子邮箱:jdjczx@online.sh.cn
 19.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0591-83710809
 传    真:0591-83730476
 联 系 人:刘景通
 电子邮箱:dian_xz@163.com
 20.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站(徐州)
 地    址:徐州市湖北路64号(体育中心对面)
 邮政编码:221006
 电    话:0516-85721288,85610125,85715464
 传    真:0516-85711011
 联 系 人:崔祥柱,王广庆,墨谨瑜
 电子邮箱:cuixz2001@163.com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


电线电缆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一览表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产品单元名称 型式试验 备注 
  架空绞线 漆包圆绕组线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架空绝缘电缆 架空绞线型式试验  
       1kV架空绝缘电缆 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1 国家电线电缆质检中心 √ √ √ √ √ √ √ √  
2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 √ √ √ √ √ √  
3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限制 √ √ √ √ √ ×  
4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限制 √ √ √ √ √ ×  
5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 √ √ √ √ √ √  
6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 √ √ √ √ √ ×  
7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限制 √ √ √ √ √ ×  
8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 √ √ √ √ ×  
9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 √ × × × ×  
10 浙江省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质量检验中心 × × √ √ × × × ×  
11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 √ × × × ×  
12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 √ × × × ×  
13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 √ × × × ×  
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 √ × × × ×  
15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 × √ √ √ √ √ ×  
16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限制 √ √ × √ × ×  
17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 × × × × ×  
18 上海市机电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 √ √ × √ × ×  
19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 × √ √ × √ × ×  
20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站(徐州) √ √ √ √ √ √ √ ×  
 注:1.“√”:表示具备该单元检测能力
 2.“×”:表示不具备该单元检测能力
 3.“限制”:不具备GB/T6109.5-1988和GB/T6109.11-1990标准的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即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和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检测能力

附件2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8条41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合格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的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合格
 不合格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合格
 不合格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3 检验
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 行检验。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4 生产
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工艺卡、操作规程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是否能看懂相关工艺卡、操作规程等文件。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合格
&nb, sp;一般不合格  
3.5 人员
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2、4、5单元产品结构设计和工艺文件应予审查,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技术文件(如产品结构表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产品结构表、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统一。  合格
 一般不合格  
4.3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合格
 一般不合格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文件。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合格
 一般不合格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2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3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4 特殊
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对特殊过程(如退火、挤塑、硫化/交联、漆包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5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6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合格
 不合格  
 6.4 委托
检验 漆包圆绕组线单元中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和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的耐冷冻试验如产品标准要求型式试验或定期检验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不适用  
 6.5 型式
检验 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企业须具备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
注:架空绞线的总拉断力试验适用。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不适用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2 劳动
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3* 行业特殊
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对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如环保、产业政策等)。 生产设备、生产线、企业成立日期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合格
 不合格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论  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第2页共2页
序号 核查项目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其中否决项目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1 质量管理职责 (款) (款) 核查
项目 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2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3 人力资源要求 (款) (款) 2.1    
4 技术文件管理 (款) (款) 2.2.1   
5 过程质量管理 (款) (款) 2.3.1   
6 产品质量检验 (款) (款) 6.3   
7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款) (款) 7.3   
总    计 (款) (款) (款)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附件3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

额定电压1kV(Um=1.2 kV)和3kV(Um=3.6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补充技术条件

 本补充技术要求是对GB/T12706.1-2002《额定电压1kV(Um=1.2 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 kV)和3kV(Um=3.6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的补充。
 本补充技术要求应与GB/T12706.1-2002一起使用。
 本补充技术条件除增加三大二小的五芯电缆、四大一小的五芯电缆外,其余与GB/T12706.1-2002相同。本补充技术要求未列出的条款内容应符合GB/T12706.1-2002的相应规定。
GB/T12706.1-2002第5章导体中多芯电缆导体截面增加3+2、4+1规格,其第4芯、第5芯导体截面见表1。

表1  多芯电缆第4芯、第5芯导体标称截面(mm2)
主绝缘线芯导体标称截面 3+2芯 4+1芯 
 第4芯 第5芯 第4芯 第5芯 
4 2.5 2.5 4 2.5 
6 4 4 6 4 
10 6 6 10 6 
16 10 10 16 10 
25 16 16 25 16 
35 16 16 35 16 
50 25 25 50 25 
70 35 35 70 35 
95 50 50 95 50 
120 70 70 120 70 
150 70 70 150 70 
185 95 95 185 95 
240 120 120 240 120 
300 150 150 300 150 
400 185 185 400 185 

GB/T12706.1-2002附录A《确定护层尺寸的假设计算方法》中的A2.3 缆芯直径增加:

c)三大二小的五芯电缆
Df=2.70(3Dc1+2Dc2)/5
式中,Dc1—包括金属层(若有)的主绝缘线芯的假设直径,mm;
 Dc2—包括绝缘或护套(若有)的小截面绝缘线芯的假设直径,mm。

d)四大一小的五芯电缆
Df=2.70(4Dc1+Dc2)/5
式中,Dc1—包括金属层(若有)的主绝缘线芯的假设直径,mm;
Dc2—包括绝缘或护套(若有)的小截面绝缘线芯的假设直径,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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